何韻詩遭潑漆案 胡男判刑三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香港藝人何韻詩三年前來台參加「反送中」活動時遭人潑漆,被控潑漆的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胡志偉等十一人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二十七日依毀損罪將胡男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其餘十人無罪。

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何韻詩前來台北市參加「九二九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活動,她在接受媒體受訪時,突然遭蒙面男子潑紅漆,警方獲報後將涉案的胡、梁二男逮捕,檢警後續查出另有九人涉案。

胡男等人供稱,因不滿當時「反送中運動」的理念及訴求,且得知何韻詩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可能受邀來台,決定策劃犯案。

台北地檢署於一0九年六月九日偵結,將胡男等十一人依強制、公然侮辱、毀損、違反集遊法等罪嫌起訴。至於十一人被控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檢方認為事證不足,予以不起訴。

法院審理指出,胡男確實有對何韻詩潑漆,致其衣物不堪使用,涉犯毀損的致令他人物品不堪使用罪,依法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同案其他十人,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均判處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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