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得延長監護期

精神障礙者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引發社會擔憂。立院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延長犯嫌監護期間規定,且無次數、時間限制。圖為鐵路警凶案現場封鎖線。  (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陳建興、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增訂精障者犯罪延長監護期間規定,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五年外,第一次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無次數、時間限制。若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必要。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重點包括因刑法第十九條第一、第二項原因,有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並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與評估機制規定。

另為使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依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多元處遇,三讀修正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增加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等方式,讓檢察官按情形指定執行。

此外,《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三讀修正,增訂「暫行安置章」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第二項原因可能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個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

暫行安置期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延長必要,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與證據;若聲請延長,最遲應於屆滿前五天提出。若不服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的裁定,可提起抗告。

司法院表示,暫行安置與羈押不同,並非以保全被告到案或保全證據為目的。主要是為兼顧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可及於刑事程序各階段。

刑法第十九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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