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眼藥水是藥 不該濫用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目睭花花,匏仔看做菜瓜」是形容視力不佳,把蒲瓜誤認為菜瓜的傳神諺語。有些人看不清楚時,會自行購買眼藥水來點,或保養眼睛,對此,食藥署提醒,眼藥水是「藥」不是「保養品」,應正確使用。
 食藥署表示,使用眼藥水應先洽眼科醫師診治或諮詢藥事人員,並遵醫囑或藥品仿單(說明書)使用,勿過量使用。為避免污染藥品,使用前應洗淨雙手,使用時不要碰觸藥瓶瓶口,也應避免將瓶口直接接觸眼睛。
 如需使用兩種以上的眼藥水,建議間隔5分鐘以上再用;若要同時使用眼藥膏和眼藥水時,應先使用藥水,間隔10分鐘以上再使用藥膏。
 食藥署表示,眼藥水應依藥品仿單(說明書)或藥瓶標示進行保存,避免陽光直射,對於超過保存期限或開封超過28天(若仿單中有特別載明開封後的保存時間,則應以此為準)的眼藥水,請勿繼續使用,以免造成眼睛感染、發炎。
 當用藥後如果有眼睛劇痛、持續視力模糊等情況發生,或連續使用數日後症狀沒有改善,請立即停止並儘速就醫。
 食藥署提醒,透過網購或國外帶回的眼藥水,並不屬於我國合法藥物,萬一因此遭受藥害,並不適用我國藥害救濟制度,請民眾切勿購買不明來路的眼藥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