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2週年 滿意度8成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勞動事件法從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屆滿兩年,司法院十五日公布調查結果,顯示當事人對於法官辦理勞動事件的滿意度超過八成,可見法院對於妥速解決勞資爭議,保障雙方權益,已發揮專業、效率、促進和諧等成效。

司法院昨日表示,為解勞動事件新制是否發揮預期成效,有效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日前辦理「法院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滿意度」調查。

結果顯示,自一0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一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勞動事件當事人對於法官在程序中的說明、問案態度及進行效率等的滿意度均逾八成;其中有七成七五的受訪者,認同「勞動調解不成立由同一法官續行訴訟」制度。

司法院指出,自勞動事件法施行以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及勞動訴訟事件平均終結日數分別為六十一點三五天、一百零五點二四天,遠少於法定辦理期間九十天、一百八十天;至於勞動事件平均調解成立率則逾五成九,高於一般民事調解事件。

司法院說,在提升勞動事件處理專業化上,全國各法院配合設置二十九個勞動專業法庭,各地方法院聘任勞動調解委員共一千三百零七人,以強化勞動調解新制量能。

同於也於去推出英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多國語言版本的「勞動事件法推廣單」,協助移工認識勞動事件新制,加強保障移工勞動權益。

勞動調解新制是由一名法官與兩名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程序中聽取當事人陳述、整理相關爭點及證據,適時告知當事人訴訟可能結果,促使當事人合意調解成立。

若調解不成立時,則由參與調解的同一法官續行訴訟,提高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效率,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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