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餵毒亡 媽助棄屍改判1年2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0九年震驚社會的四歲彭姓女童遭媽媽同居陳姓男友凌虐餵毒致死案,一審依殺人等罪將陳姓男子判無期徒刑,協助棄屍的蔡姓男子被判刑一年二月、媽媽彭女被判刑一年十月,其中彭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以彭女參與棄屍程度比陳男、蔡男為輕,一審判決過重,不符比例原則, 認彭女上訴有理由,遂撤銷一審判決,依「共同遺棄屍體罪」改判彭女一年二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彭女與陳男、蔡男為朋友關係,彭女於一0八年間與丈夫離婚後,撫養彭姓女童,住在台中市北屯區。自一0九年元月間起,彭女與陳男交往後,陳多次前往北屯居處過夜或與彭姓女童獨處一室,任由陳單獨帶女兒外出。

一0九年六月七日下午,陳男在中市大里區分租套房內,餵食彭姓女童甲基安非他命及FM二等毒品,導致彭姓女童呼吸功能抑制而窒息死亡,陳確認女童已無生命跡象後,找蔡男及彭女協助棄屍,彭女雖覺女兒死因有疑,唯恐自己因女兒死亡而負有刑事責任,而協助棄屍。

檢察官於前年八月中接獲檢舉,指揮警方至北屯居住處及南投縣執行搜索,並於名間鄉某建物旁樹下發現彭姓女童遺體。一審依遺棄屍體罪將彭女判刑一年十月。

彭女不服提起上訴,指出陳男餵食她女兒毒品後,發現已無生命跡象,告知蔡聯繫她,她雖覺女兒死因有疑,但因陳、蔡平常即有暴力行為,她與陳相處處於弱勢,礙於陳口頭威脅如告知他人,將會對她家人不利,因而不敢告知家人,更不敢告知警方備受煎熬。

彭女請法官考量她雖知情不報,但並無積極遺棄女兒屍體的行為;而她現有穩定工作,為家中經濟支柱之一,家中尚有母親、二名幼子需扶養,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二審合議庭以彭女發現幼女死亡後,雖未將屍體妥適安葬,而任由陳、蔡棄置、掩埋屍體,但彭女並無參與陳、蔡遺棄屍體積極行為,彭女所犯遺棄屍體罪、參與程度顯與陳、蔡為輕,陳此部分被判刑一年十月、蔡一年二月,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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