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工作權被侵害 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中西區鄭小姐問:本人在公司上班五年多,去年十二月底,公司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業務緊縮、營運困難,需精簡人事,否則,恐關門倒店。公司老闆無預警告知我明天以後就不用來上班了。本人莫名失業,頓失經濟來源,十分驚恐。請問,公司可以這樣做嗎,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答: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行各業,倘資方確實營運虧損或業務緊縮致有裁員必要,當應是資方遭經濟大環境所迫,而非公司所願意。惟若資方無正當原因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即有違法解雇之虞,勞方可向法院訴請確認勞資之僱傭關係存在,且得請求至復工前一日之原領薪資。

如今勞工本身並沒有犯錯的情況,但資方確實因虧損或業務緊縮、甚或歇業者,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資方依法得終止勞動契約。此時,勞工可主張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而如果勞工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進入職場,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新制」),則資遣費係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即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另外,勞工亦得按依年資不同主張資方應給付預告工資,關於此部分,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任職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者,須提前十日預告;任職超過一年未滿三年者,須提前二十日預告;任職超過三年者,須提前三十日預告。再者,勞工亦得向資方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日後得依相關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讀者鄭小姐年資已達五年,資方縱得依法解雇,而終止勞動契約,然鄭小姐可以向資方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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