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府2官員交保 可復職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捲入弊案風波,二人羈押期即將屆滿,宜蘭地檢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二人九日辦理交保,各十五萬元具保。

縣府表示,經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停職的吳朝琴與吳東原,但二人已具保停止羈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可向縣府申請復職。

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政府、羅東鎮公所疑涉貪污等弊案,先後兩度搜索縣長林姿妙官邸等處所,約談三十名嫌疑人與證人到案說明,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二人羈押禁見。

宜蘭地檢署八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於晚間裁定均十五萬元交保,二人家屬九日上午已帶保釋金前往交保。

縣府表示,宜蘭地方法院於一月十四日以吳朝琴及吳東原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裁定羈押,縣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一款「當然停職」規定,當天起予以停職。法院已裁定吳朝琴及吳東原具保停止羈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經依法停職的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可向縣府申請復職,縣府應准許復職,並請二人在接獲復職令三十日內報到,回復二人原職務相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