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 前法官曾平杉被彈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情事,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有重大違失,經提案審查後獲全數監委通過對曾男的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案由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負責調查。調查指出,曾平杉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起至一0二年十二月間任職法官時,與富商翁茂鍾飲宴、聚會,接受翁男給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並收受翁男餽贈的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

監委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曾男身為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

彈劾指出,曾男於七十六年間與翁男因參加喜宴相識,且知悉翁男時任佳和集團總經理。曾男女兒於八十二年、八十三年曾持有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股票約十萬元至十八萬元不等,曾男則於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也曾持有佳園建設公司股票約二百萬餘元,顯見曾、翁交情匪淺。

八十六年間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經媒體報導,且依翁男記事本所載,於九十年八月九日「曾平杉家討論百利案」可知,曾男顯然知道翁男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並且討論提供法律意見。

曾男既已知悉翁男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除毫不迴避討論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並持續與翁男飲宴見面往來、接受翁男給予的各類幫助,並收受翁男餽贈的襯衫及保健保養品,確有違失。

監委認定曾男的不當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對其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