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修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實施住宅全面裝住警器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日前經議會通過及行政院核定,要求台北市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及餐廳、飲酒店、便利商店等各類場所;需全面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如經消防人員檢查未裝設者,將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表示,自九十九年起透過各式宣導管道致力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並於一0四年起與民政局各行政區、里長共同合作推廣安裝,截至一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台北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及領取率已達八成,並有三百三十九件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功動作案例,顯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火災預防方面有其重大功效。
 由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有一定年限的使用,為落實後續管理及完善火災預防制度,參考國內外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透過修正「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賦予民眾裝設及後續維護保養之義務責任。
 消防局指出,考量台北市外來就業人口多,租屋需求大,且近年來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火災頻傳,有民眾因無法及早逃生而身亡,凸顯出是類場所具有延燒快速、逃生不易之高度火災風險,故為提升整體租屋安全,將於法令公布後列入首波實施對象。
 另非供出租使用部分,消防局將利用未來三年時間,持續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各式集會活動及居家訪視等,加強宣導民眾自我安裝、維護及保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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