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球評案 交警石明謹降級罰款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員警石明謹十一年前起受邀擔任電視台足球評論員及足協委員,領取出席費共二百八十多萬元,遭送議處。懲戒法院一審認定,石員作為損害政府信譽,去年判他降一級改敘、罰款二十萬元。二審十五日維持前審見解,駁回石員上訴,全案確定。

石明謹昨日在臉書貼文,表示尊重懲戒法院的判決,認為向不公平體制、僵化傳統挑戰,絕非容易的事。自己將選擇停止損害,提前退休、工作至三月底止,也會和律師再研究是否要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石明謹任職北市交通警察期間,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民國一百年起至一0七年間止,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的評論員,共計出席一百九十次,領取車馬費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多元。

一0八年一月十日起,石員另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領取出席費及交通費共五千四百元。

擔任足球評論員部分,懲戒法院一審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石員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多達一百九十次,次數頻繁,領受報酬共二百八十多萬元,違反禁止兼職的規定。

擔任足協紀委部分,法院表示,石員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該協會常設司法機構即紀律委員會委員職務,出席五次會議共領取五千四百元,實質上受有報酬,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一審認為,石員的違法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行為,但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決降一級改敘,罰款二十萬元。懲戒法院二審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