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未收到支付命令為由 債務人可抗辯

安平區陳先生問:民國八十年間我讀大學二年級,當時父親創業急向銀行借款六百萬元,我擔任連帶保證人,事後我便在外縣市完成學業,因與家人感情不睦,畢業後直接定居在外縣市。今年一月,我突然接到法院執行命令,才知銀行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我的薪資,我很早即離開戶籍地,並有長達廿一年時間均生活在外縣市,從未接獲銀行催繳通知,亦未曾接過法院公文,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答:所謂支付命令,係指當債權人請求事項是屬於一定數量的「金錢」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時,便可以透過聲請支付命令方式來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一種可以合法迅速取得債權的方法,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核發後,法院會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在送達後二十天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則債權人就可用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來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例如不動產、車輛、薪資等);反之,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案件會轉換成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由法官來審理,債權人也暫時無法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依法需陳報債務人之年籍資料,而多數債權人會向戶政所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報給法院,法院便會以戶籍地址為公文書送達住所。然而,多數債務人因求學、就業、結婚等原因,早已搬離戶籍地而長期居住於他處,因此一直未能收到法院公文書、催告通知等情形,直至財產被強制執行才知悉。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許多債務人會以「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為由提出抗辯,主張支付命令不生效力,而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規定,係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亦即法院需審酌債務人主觀上有無久住之意思、客觀上是否居住於該處所之事實,如此才能認定真正住居所為何處。因此,債務人若要提未合法送達之抗辯,必需充分舉證自己在主觀上已有久住他處,且客觀上也具有久住他處之事實,否則所為抗辯就不會輕易被法官採信。

此外,戶籍登記僅為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倘有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戶籍地,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法院就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資料,一律認定戶籍地就是債務人之住所。

最後,建議陳先生向法院提起「確認支付命令不生效力」訴訟,並準備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已久無居住於戶籍地,至於如何舉證及進行訴訟攻防,可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己法律上之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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