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及漱口水不符規定最高罰百萬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自去年起,共稽共查獲二十二件未符規定的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產品,食安處提醒,違反標示規定最高可罰一百萬元。(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般牙膏及漱口水自去年七月一日起已納入化粧品管理,其產品標示、登錄、使用成分及製造場所等事項,均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自去年起,共稽查五百八十七家化粧品販售業者、一千一百八十一件化粧品,共查獲廿二件未符規定的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產品,食安處提醒,違反標示規定最高可罰一百萬元。

食安處說,查獲二十二件未符規定的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產品,違規項目以「標示事項不全」占多數,其中外縣市業者有十五件(一般牙膏十二件、漱口水三件),均已函移轄管衛生局辦理;台中市有七件違規(一般牙膏四件、漱口水三件),其中四件正辦理中,其餘三件違規產品皆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安處表示,一般牙膏及漱口水業者應注意五大重點,一為製造場所,應須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並完成工廠登記;二是產品品質,須符合化粧品禁限用成分及微生物容許量標準;三是中文標示,全成分應按含量多寡排序,字體大小規格及標示事項也應符合新制標示,可參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及「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標示規定;四是產品登錄,包含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是類產品前,應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最後五,要注意廣告宣稱中產品添加的氟化物,其氟總量不得超過一五00ppm,主要功能是清潔口腔、降低口腔異味,不可宣稱治療牙周病等醫療效能。

食安處提醒,民眾選購時應多加注意產品標示,並搭配正確刷牙習慣且避免吞食。若有嚴重口腔問題應及早就醫治療或諮詢專業人員,才不會延誤治療的黃金時間。使用後如出現任何不適或非預期反應時,應立即停用並儘速就醫診治,並向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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