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少女焚屍 判14年半定讞

高院認案發時兩人僅19、20歲 且已經20多年 駁回上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林姓少女二十四年前到桃園的檳榔攤工作,卻遭老闆潘子鑑懷疑私吞款項等,與女友陳諭詩等共四人將她虐死、焚屍滅跡,全案沉冤二十一年,因秘密證人檢舉才偵破。一審依殺人罪將潘、陳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均改判十四年六月。最高法院二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刑度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被害人十七歲林姓少女獨自到桃園,在潘男等人合夥經營的檳榔攤工作,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在部隊服役的潘男懷疑林女私吞款項、且檢舉他吸毒等,夥同陳女等三人拘禁少女,將她凌虐致死,再載到平鎮郊區焚屍。

由於焚屍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找不到證件,全案陷入膠著,檢警採取DNA建檔後,以無名屍下葬。直到一0八年間,有秘密證人出面檢舉,警方找到林女家屬比對DNA,確認少女身分,全案重啟偵辦,查獲涉案的潘、陳等人。

一審桃園地院依殺人等罪將潘男、陳女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同案另兩名共犯,包括四十一歲的吳姓男子案發後已潛逃海外,遭檢警通緝中,另一名陳姓少女則由少年法庭審理。

高院審理時,潘男辯稱只有參與事後的棄屍、焚屍;陳女辯稱僅目睹部份過程,兩人均否認參與殺人。但合議庭指出,依證人、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等事證,潘、陳涉犯殺人事證明確,兩人所辯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高院也認為,從全案相關證據來看,並無潘、陳有以濕紙摀住林女口鼻,使其難以呼吸等殺人手段的罪證。審酌潘、陳殺害林女的手段兇殘,惡性重大,但考量案發時兩人僅十九、二十歲,年紀甚輕,思慮不周,且案發至今已二十多年等因素,均改判十四年六月。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兩人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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