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王姓語言治療師,三年前為六歲女童進行語言治療時,兩度強拉女童的手進行猥褻行為。二審高院審酌王男改口認罪,並賠償及和解,依強制猥褻罪減判為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因語言發展遲緩,民國一0七年十月起到王男任職的診所進行治療。次年八月十四日下午,王男對女童診療時,被控在診療室兩度強拉女童的左手觸摸他的生殖器,強行猥褻女童得逞。
女童事後向母親說,「王老師脫褲子抓我的手去摸他的雞雞,然後他沒有洗手」、「王老師沒有內褲、直接看到小雞雞」、「他自己有摸自己的小雞雞」等。女童母親得知後,向新北警察隊報案。
王男到案後辯稱,沒有拉女童的手摸他下體,拉她的手是要「維持注意力」,這是他的治療手法。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女童前後的證詞一致,與王男無冤仇,沒有杜撰陷害王男的動機,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也發現,王男有將衣褲鬆開,拉女童的手撫摸其下體,王男也未使用教具、文件,排除是語言治療的常規方法,不採信辯詞,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三年四月。
二審高院審理時,王男改口認罪,合議庭審酌他有悔悟,且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四十萬元的和解,改判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