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監獄戒護科前黃姓管理員,六年多前受洪姓受刑人母親之託,替洪男夾帶茶葉、香菸、咖啡入監,共計十一次,被控貪汙的圖利罪。一審判決無罪,更一審考量其夾帶物品價值輕微,改判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判決定讞。
黃員於民國九十六年至九十九年間任職雄監,擔任洪姓受刑人的舍房夜勤管理員,雙方因此認識,洪男出獄後互有聯繫,黃員也因此認識洪男母親。
判決指出,一0四年五月間,洪男又因毒品案至高雄監獄服刑。同年十一月至一0五年三月間,黃員受洪母委託,收下九萬五千元替洪男購買茶葉、香菸、口香糖、咖啡等物,用塑膠袋分裝,趁舍房交接班時夾帶給洪男,累計共十一次。黃員坦承有替洪男買東西帶入監獄,但否認圖利,也沒有從中獲利。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黃員無罪,二審依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判刑六年。更一審認為,黃員涉犯圖利,但考量他夾帶物品價值不高,危害不及夾帶毒品等物,改判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此外,同案被告徐姓主任管理員被控替受刑人帶成藥「敏肝寧」,收受洪母給的高山茶,又與洪母到好市多買牛排等,只將部分拿給洪男吃,其餘自己享用,一審判三年,二審改判七年六月,但他去年過世,更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