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假釋後聲請釋憲 不受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因收受政治獻金五十萬元,被依圖利罪判刑四年半,去年獲准假釋。他認為「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規定重大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不論更審幾次,都由同一庭審理,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酌後,日前裁定不受理。

高志鵬主張,其所涉的案件,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更二、三審審判長均為邵燕玲,質疑是受到「連身條款」限定,該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有違憲之虞。

民國一0七年施行的「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重大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不論更審幾次,均由同一庭審理,俗稱連身條款。優點是案件發回時,承審庭可迅速瞭解法律爭點,避免曠日廢時;缺點是承審庭若有偏見對當事人不利。

憲法法庭指出,高志鵬案子第三次上到最高法院進行分案的時間點,連身條款尚未上路,因此他的有罪確定判決並未適用連身條款,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受理規定,決議不受理。

但因連身條款與死刑案件具有關聯性,目前三十八名判決確定的死囚均聲請釋憲,因此憲法法庭仍會審理連身條款的合憲性。

高志鵬另主張最高法院的有罪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的「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迴避規定,憲法法庭本次未敘明是否違憲將另行審理。

高志鵬被控於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為特定業者關說並收受五十萬元,最高法院一0七年駁回上訴,依貪汙的圖利罪判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定讞,他入監服刑後,去年二月獲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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