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三日電
前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劉姓書記,疑因工作壓力大,註銷棄置逾九百件電子與紙本公文。法院判處劉男一年徒刑,緩刑三年確定。懲戒法院判決劉男休職六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原本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擔任書記,負責總收文、協助調卷及歸檔等業務,他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四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八日止,為逃避執行分文作業,註銷各電子公文共計八百六十八件,並將已收文的紙本公文共計卅五件,棄置在座位底下。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政風室察覺後,劉男在政風人員陪同下前往台北地檢署自首。檢方依刑法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及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起訴劉男。
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劉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六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場次。劉男未上訴而確定。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犯行事證明確,審酌劉男隱匿及登載不實公文書數量巨大等違失情節,所為損及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的程度不輕,判處劉男休職,期間六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