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醫官集體收賄案 二審逆轉重判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國軍高雄總醫院集體收賄案十四日二審宣判大逆轉,一審無罪的原左營分院急診部主任鍾立民,依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另多人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二審改輕判或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杜政璋(前年十一月退伍)二0一四年十一月起在岡山分院擔任藥局主任,兼任藥品衛材審查委員,杜與藥商合謀,利用「國軍一0六、一0七年度藥品聯標案」機會,將特定藥品列入君聯標案所需用藥品項內,每提報一項,就能收取一至三萬元不等賄款。這些藥商依據取得兩家醫院的每月用藥明細,計算藥品數量,將利潤交給蔡文正等岡山、左營兩分院十三名軍醫官,每人索賄金額從十七萬至一百八十四萬餘元不等。

原審無罪的原左營分院急診部主任鍾立民,一審否認索賄,法官認定他收賄罪證不足,判無罪,但二審逆轉重判,合議庭認定鍾收賄一百八十四萬元,改重判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犯罪所得沒收。

一審蔡文正原處七年三月,二審改判一年九月,緩刑五年;湯旭南七年五月,改判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翁銘偉七年五月,改判一年十一月,緩刑五年;黃夢麟七年六月,改判二年,緩刑五年;徐嘉宏七年三月,改判一年十月,緩刑五年;高建仁七年八月,改判三年十一月;劉開璽七年六月,改判三年六月;林承志七年六月,改判三年八月;杜政璋有期徒刑六年。

至於黃其權、傅江輝、張朝杰等三人,因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處一年九月、一年十月、二年徒刑,各得緩刑,上訴部分均駁回,維持原審判決。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蔡文正、湯旭南、翁銘偉、黃夢麟、徐嘉宏等五人前均已於偵查中自白,且於高分院審理時均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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