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週刊、經紀人 舒子晨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舒子晨不滿經紀公司「宇朕國際」鄒姓負責人向週刊爆料,指她過河拆橋、找黑衣人喬合約等,她認為報導不實,對宇朕國際、鄒女及週刊、撰稿記者連帶求償二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舒子晨敗訴。

舒子晨主張,鄒女向週刊爆料後,隨即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刊登「女神過河拆橋」等報導,內文指「女神舒子晨求解約」、「撂黑衣人直搗公司罵髒話」等,她認為內容不實,且未經合理查證,已損害其名譽,除提訟求償,並要求刊登判決全文。

宇朕國際、鄒女指出,舒子晨的董姓經紀人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兩名穿黑衣的男子到公司,聲稱「是藝人委託我們來談的」,可信為是舒指派而來。

週刊與記者表示,報導內容是向鄒女採訪所得,且舒子晨身為知名公眾人物,協商合約糾紛涉及黑衣人恐嚇,攸關社會風氣導向,與公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

法院審理時勘驗當天的錄音內容,認為當下在場者雖未表明代理舒子晨,但董女是舒子晨的經紀人,宇朕國紀也與舒簽訂音樂經紀合約,鄒女屬合理相信董女是代理舒登門談合約。

法院指出,黑衣人當下確實口出三字經,符合週刊報導內容,且記者報導前也曾向舒子晨、董女查證,並將兩人的回應呈現在報導中,認定未侵害舒子晨的名譽權,判決駁回求償。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