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任意拾取路旁物品 恐涉竊盜罪

白河區王先生問:我家境清寒以從事廢棄物回收為業,前一陣子我看到路邊放了一個鐵架,我詢問附近的人這個鐵架是不要的嗎?那個人回答說「應該是不要的吧」,我想想如果是有人要的,應該不會棄置在路邊,所以就搬去資源回收場賣了。但沒想到幾天後警察找上門,說我偷了人家的鐵架,要辦竊盜罪,但我以為那是別人不要的,所以才搬去賣,這怎麼會是竊盜呢?我之前也曾碰過幾次這種情形,這樣叫我怎麼賺錢養家呢?

答:刑法上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在違背他人意願或未得他人同意的情形下,趁人不知而取得他人的財物,破壞他人對於物的持有狀態,而建立新的持有狀態而言。王先生於取得路邊的鐵架時,如內心確實以為是他人拋棄的物品而取得,即不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要件,縱使因此破壞他人對於鐵架的持有,而重新建立自己新的持有狀態,未必會構成竊盜罪。

但現行審判實務,對於王先生這種遭遇,以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圖而判處無罪的情形極少。因為一個人內心的想法,旁人無法得知,實務上不會以行為人自己的陳述來判斷其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是依一般人客觀上對此行為的評價來判斷。客觀上鐵架是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鐵架放置於路邊並不表示是別人拋棄的物品,王先生詢問的對象也未曾確認其是否為鐵架的所有人,自不能僅憑旁人「應該是不要的吧」等語,就逕自認為是旁人拋棄的物品,更何況王先生為回收業者,對此應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而且自己也曾經碰過此種情形多次,自應對於這樣的狀況更加謹慎才是。

目前確實有許多家庭將不再使用,欲供回收的物品整理之後放置於家門口,供回收業者回收。但如果未在物品上註明供回收等字樣,除非是熟識的家庭,否則最好還是向放置之人確認之後較為保險。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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