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設廠,造成土壤、水源汙染毒害致員工罹癌、死亡,第二批受害者或家屬求償73億多元,一審判決RCA等四家公司應賠償1115共23億3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21日改判應賠償16億67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受害員工向RCA、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四家公司求償,最高法院日前已判決首批員工及家屬286獲賠5億7千多萬元確定。第二批受害者也興訟求償73億餘元。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RCA不法使用致病的化學物質,導致員工死亡、罹癌或重大疾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四家公司否認侵權,也沒有彌補員工身心損害,並惡意脫產、逃避債務,依法採「總額裁判」。
一審將求償員工分為A死者家屬、B患病者、C未生病。其中,C雖無明顯疾病,但長期暴露毒性環境中,恐造成基因突變等「微觀損害」,健康權受到侵害,判賠C六億三千九百萬元,A、B組則各判賠4億9200萬、11億7200萬元,共23億300萬元。
高院審理後,依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RCA賠確定金額多寡等因素,判決RCA司應賠償A組(已死亡勞工家屬)選定人126人,共2億160萬元。
另應賠償B1(罹患疾病屬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選定人267人,共8億5440萬元,B2組(罹患其他疾病)選定人200人共三億元。C組(受僱未滿三十日或未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519人,共3億1140萬元。
總計判決RCA等四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16億6740萬元,較一審判賠的金額減少6億3千多萬元。
台灣RCA民國59年在台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汙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被害員工透過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二波求償,高院二十一日就第二批員工求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