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榔頭襲警 無殺人犯意判8月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洪姓男子去年持榔頭朝指揮交通員警後腦鎚擊造成撕裂傷,遭依殺人未遂等罪送辦。高雄地院認為他並未奪槍或繼續攻擊,無殺人犯意,一、二審均改依妨害公務判八月徒刑,可上訴。

洪男一開始接受檢方偵訊時供稱,想要殺死員警,再搶走配槍開槍輕生,坦承有殺人未遂犯行;但在高雄地院審理期間時,又改口否認殺人,辯稱是因為有喝酒,且要求驗傷未被理會,情緒不穩才亂講話等語。受害董員則坦承,根本不認識對方。

法官經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洪男撿起榔頭後僅朝對方丟擲且落跑,並無任何想搶奪員警配槍舉動,因此不採信被告奪槍輕生說法;此外,若洪男真有殺人犯意,在撿起榔頭後也可繼續攻擊,而非丟擲後逃跑,據此難認定有殺人犯意。

法官認為,洪男因情緒不穩控制不住衝動,持榔頭鎚擊員警妨礙勤務,其所為應受譴責;但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且他在犯後坦承犯行,積極彌補損害,仍有悔悟之心,又患有環境適應障礙併具輕生企圖,因此將警方移送的殺人未遂罪,改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原審見解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洪男去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六時多騎車前往高雄三民區大順二路、民族一路口,發現正在分隔島指揮交通的董姓員警後,卻趁其不備之際持榔頭從後方重鎚頭部,導致董員跌落車道,造成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撕裂傷約兩公分。但他撿起榔頭後卻朝對方丟擲,隨後騎車落跑回家。

警方當晚十時多確認他酒駕騎車返回住處時,立即上前壓制逮捕;全案依殺人未遂、加重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等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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