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23年 被控強盜 再審無罪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吳明峰被控於二十三年前持刀行搶兩名女子,被依強盜罪嫌起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罪定讞。監察院認為冤案,吳男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去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吳男無罪確定。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清晨,張姓、謝姓女子在三重遭共乘機車的少年持西瓜刀搶劫,警方鎖定有類似前科的男子吳明峰,經被害人指認他就是嫌犯,吳男最後被依強盜罪判刑五年定讞。

監察院一0九年間認為,張女、謝女先因警方提供吳男單一的相片進行指認,又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

且警方調查過程,預先設想吳男為強盜罪嫌犯,再以吸毒的現行犯逮捕,甚至以交出凶刀即不移送強盜罪的不正方法,欲取得自白,為典型冤案。

吳男在冤獄平反協會的協助下聲請再審,高院去年七月裁定再審獲准。高院開庭時,他當庭表示「我沒有犯罪」。

吳男的辯護律師聲請中央警察大學助理教授施志鴻鑑定,還原案發當時的情境,質疑張女、謝女在遇到持刀搶劫時,應該是非常驚恐、拔腿就跑,能否正確觀看搶匪的面貌、特徵?

合議庭審理認後依據相關事證,認定罪證不足、確有瑕疵,難以定罪,去年十一月維持一審無罪見解。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原審判決,吳男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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