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規被撞腦震盪 貨車司機二審獲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陳姓男子前年底開貨車行經台中市西區時,顏姓男子違規穿越道路,貨車後照鏡撞上顏,造成腦震盪,陳男辯稱,當時左側有停等紅燈車輛阻礙視線,無法看到違規穿越的行人,一審認定陳無肇責,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午,駕駛貨車沿台中市西區民生路往金山路方向行駛,行經民生路時,顏姓男子從對向車道違規穿越道路,陳男反應不及,貨車後照鏡撞上顏的頭部,造成外傷與腦震盪、右手肘挫傷併擦傷及右前胸壁挫傷。

陳男辯稱,行經該處時,左側車道有轎車停等紅燈,顏男違規穿越道路,從停等紅燈的轎車後方突然走出時,「無法看到」,貨車通過時,顏突然走出,後照鏡才撞到顏,而且顏在穿越時,貨車早已通過,沒有過失。

一審審理勘驗路口監視器,確認當時顏男違規穿越道路,步行速度不慢,而發生碰撞前,顏是步行在車輛後方,陳則因對向車道的轎車阻礙視線,自然無法注意到橫越車道的顏,而陳能注意到顏的時間點,一定是顏從轎車後方走出的瞬間。

合議庭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一般合理駕駛人的視距及注意能力,陳案發當時可採取迴避行為的反應時間極為有限,無法期待陳面對顏違規從車輛後方橫越車道行為,能迅即反應,採取適當之閃避措施,認定陳無過失,而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也認同合議庭見解,判陳無罪。

全案由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不過未提出不利陳的積極事證,僅要求車鑑會覆議,合議庭送覆議後,仍維持原本見解,認定事故的肇因是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陳無肇事原因,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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