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與翁茂鍾不當接觸 監院通過彈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台南地院前法官蘇義洲三人,曾擔任富商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承審法官,但事前或事後卻與翁有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已通過對三人的彈劾案。

司法院對此表示,監院彈劾後將由懲戒法院審理,為維護審判獨立,不便表示意見。

本案由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王幼玲負責調查,認為三人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提案彈劾,並於五月三日於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在林奇福部分,林與翁茂鍾有長期交往情誼,翁曾多次至林奇福家拜訪並為其介紹兒女親事。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追索一千萬美金本票債權,怡華以該本票遭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等理由,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

該案上訴最高法院,由林奇福擔任庭長之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知悉該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兩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且案件期間,林、翁還單獨會面二次,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顏南全則於「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會同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將百利案業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等訊息告知翁茂鍾,有重大違失。

此外,顏南全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陪席法官,明知該案件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其與翁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違反法官倫理。

蘇義洲擔任台南地院法官時,審理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吳仙富案),收案三週即迅速判處吳仙富有罪,後因未上訴而定讞。該案對翁茂鍾後續與百利銀行爭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具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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