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兩岸條例修正案三讀 經濟間諜 重判12年罰1億

借人頭給違法中資 最高罰250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二十日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正草案,明定中國大陸或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判刑十二年、罰款一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也完成三讀,民眾若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台投資,最重可罰二千五百萬;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若未經審核許可前往中國,最重可罰一千萬。

通過三讀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與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違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得以所得利益的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新法也增訂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罰。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不論現職或退休,若犯上述罪行,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修法條文規範,有關經濟間諜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涉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藉此速審速結,維護國安並保障整體經濟發展命脈。

為防止二次洩密風險,新法增訂檢方在偵辦上述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的規定,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智財案件,洩密者最重判刑五年、罰款一百萬元。

三讀條文也增訂禁止採購條款。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判刑七年、罰款三千萬元;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判刑十年、罰款五千萬元。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針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從事投資的中資企業,若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其使用,可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定,中國大陸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若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其使用於上述未經許可的業務活動,最重可判刑三年、罰款一千五百萬元,並自負民事責任。

法條並增訂,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進入中國大陸應經申請。

同時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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