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討不到貓糧費竟捅死母親 高院判四年八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蘇姓女子去年向養母索討貓隻的飼料費用遭拒絕,竟持刀朝母親腹部刺殺,致其大量出血死亡。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將她判刑四年六月、監護五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蘇女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但受思覺失調症惡化影響,二十六日改依殺人罪判刑四年八月、監護四年。

蘇女與母親共同住在新北市新莊區的住家,雙方有金錢糾紛,感情不睦。去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許,蘇女向母親索討承諾代為支付的養貓飼料費用五千零七十元,遭到拒絕後,於爭執後負氣離家。

蘇女在住處附近的五金行購買水果刀,下午三時返家再度向母親索討飼料錢,爭執期間,竟持水果刀朝母親左下腹部刺殺一刀,刺破其左側總髂動脈,致失血過多休克死亡。其胞兄見狀後報警,蘇女隨即自首。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本案起因是蘇女向母親索討其前承諾支付的費用,進而口角致生憾事,尚非深仇大恨,且刺一刀即停止,也沒有阻止哥哥報警、叫救護車,認定無殺人犯意。

並認定蘇女符合自首可減刑,醫院鑑定認定她當時受思覺失調症再次復發惡化影響,再依刑法十九條減刑,加以被害家屬表示原諒,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四年六月。

高院指出,蘇女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依其智識程度、社會歷練,當日爭吵時揚言「我殺妳都敢」等語,顯見她明知持刀刺殺腹部行為,可能導致死亡,可見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高院審酌蘇女罹患思覺失調症已久,出現被害妄想及暴力行為,案發前因故自行停止服藥,案發時處於惡化、急性復發狀態,辨識違法能力降低等,改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四年八月、監護四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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