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練和10歲女童性交 被判3年4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游泳教練前年上網認識一名十歲女童,約她到包廂看電影沒戴套發生性行為,事後對方和同學聊天提及被老師發現才曝光,李男否認,且辯稱「以為她讀高中」、沒有性交;法院認為,女童指證歷歷,李也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依對於未滿十四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三年四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一0九年十一月、十二月間,帶女童到看電影包廂內和她接吻、摸胸,在不違反對方意願下脫掉她衣服,還沒戴保險套發生性行為。後來女童和同學聊天提及,經老師得知趕緊通報家長全案才曝光。

法院審理時,李男矢口否認,辯稱不清楚女童實際年齡,還說她外觀比較成熟,以為已經是高中生,也否認當時在電影包廂內有性交,更說二人只是單純一起看影片。

但法官認為,李男自稱有當過游泳教練,也教導過不同年紀學員,顯現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相處對象年紀是否為幼女,具有相當程度判斷能力,況二人基於友好信任單獨去看電影,聊天過程女童提及自己未滿十四歲,也是正常話題。

法院認為,李男是成年人,明知女童年幼,僅因對於性交行為好奇,卻不勸阻竟利用機會滿足個人色慾,忽視女童心智未成熟、年幼懵懂和她性交,犯後又否認沒有積極彌補,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