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誘81少女拍不雅照 執行刑6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被控從八年前起,透過網路誘騙八十一名少女、女童拍攝不雅照。最高法院日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累計判刑一百零四年二月定讞。檢察官聲請八十一罪定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應執行刑六年、須入監。可抗告。

此外,林男分享不雅照片、猥褻少女部分,二審依九罪累計判刑三十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檢察官聲請九罪定執行刑,高院裁定應執行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可抗告。

林男(二十六歲)於民國一0六年間推甄時考上台大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原定同年九月入學,但本案爆發後,台大已註銷他的錄取資格,無法就讀。

林男從一0三年起在網路利用假身分,以男女朋友交往為前提等,藉口互相交換私密照,誘騙少女網友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取得裸照後,竟威脅拍更多裸照,否則將散佈給大眾或親人。部分被害少女擔心裸照外流,只好依指示再傳照片,林男取得更多照片後,竟將照片散布給網友欣賞。

林男也會冒用其他少女生活照,與不知情的少女交友,為突破心防,還將其他少女裸照傳給她們看,被害少女不察,就把自己的裸照傳給林男。林男另被控約出其中一少女並伸狼爪,涉犯猥褻罪。

高院審理期間,林男與五人和解,另有十九人不願追究,針對八十一名受害人,依法分別各判刑一年二月到一年四月,累計共一百零六年十月,另有三十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猥褻少女維持一審的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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