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蔡學良案 求再審遭駁回確定

靶場中彈 自盡結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空軍中士蔡學良十四年前服役死亡,軍方以持槍自盡結案,蔡母不信,訴請國家賠償,軍方判賠一百四十八萬餘元確定。蔡母二年前持一份新的鑑定報告,認為兒子並非死於步槍,向高院聲請再審後遭駁回。蔡母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一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蔡學良原於空軍防空砲兵第九五四旅服役,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在台東靶場射擊訓練時不幸中彈身亡。軍方相驗後認定他是自殺身亡。蔡母質疑兒子死因不單純,向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提起國賠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蔡男是自殺身亡,判決蔡母敗訴。二審高院認定蔡男並非口含槍管自殺身亡,是步槍走火、死於意外,判決空軍司令部應賠償一百四十八萬餘元。最高法院一0四年七月駁回上訴確定。

一0九年三月九日,蔡母在民間司改會陪同下,出具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憶教授的鑑定報告,指依國內外有關步槍射入口槍傷特徵,及國防部委託測試國造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研究,均顯示近距離射擊周圍皮膚會產生瓣狀火焰燒灼痕。但是蔡男的臉上與雙手均無燒灼痕,可排除出於國造步槍及子彈所致,以此為新事證,向高院聲請再審。

高院民事庭指出,本件李俊憶的鑑定報告,是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六日做成,相關的國外影片及文獻是在一0六年時才發布存在,都是在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以前不存在的證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高院表示,蔡母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已知悉法院認定蔡學良有過失,及於行政院一0八年十一月六日第三次協調會時,已知悉「李俊億的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報告」,卻於一0九年三月九日才提起再訴,已超過三十日期間,提起再審為不合法,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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