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性侵少女害輕生 判關1年10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消防局陳姓前小隊長,四年前在勤務中心值勤時接獲少女求救電話,事後竟以輔導名義邀約少女外出,並與她發生性關係。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受扶助少女利用機會性交罪,將陳男判刑一年十月定讞,必須入獄。

據了解,被害少女遭性侵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案發後的兩年間,消防局受理少女十六次的輕生報案紀錄,不幸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間第十七度輕生身亡。

陳男(停職中)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間任職新竹縣消防局執勤員時,正好接獲當時十六歲的被害少女打電話求援,陳男並因此得知少女連絡方式。事後,陳男主動傳訊息給她表達關心,並找她聊天、送早餐,藉此為她輔導。同年四月六日晚間,陳男開車載少女時,在車上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事後於學校輔導老師固定的談話中提及此事,校方因此通報,檢警介入調查。

一審新竹地院指出,陳男被控對少女性侵的事證不足,判決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陳男與少女因消防值勤業務建立事實上扶助的特別關係,致少女欠缺判斷能力與陳男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

高院認為,陳男事後雖與少女達成和解,但和解目的在於想以性騷擾和解處理本案,致少女難以同意,情緒低落而有輕生舉動,審酌陳男犯罪後態度不佳,判刑一年十月。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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