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判刑1年10月 賠償156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姚姓男子和妻子吵架後,妻子帶小孩離家出走,姚苦尋不到人心情不佳,凌晨竟隨機朝路邊餐廳縱火,火勢蔓延燒毀店家設備及食材等,姚犯後遭收押、依放火罪判刑一年十月,餐廳再連同設備燒毀、一週不能營業損失求償,民事判姚應給付一百五十六萬五千八百多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姚男和妻子吵架後,去年二月十八日凌晨出門找人未果,徒步到台中市北屯區一家餐廳見門口堆放二大包垃圾,竟拿打火機點燃導致延燒,造成餐廳多處設備毀損,警方獲報到場見姚身邊有疑似縱火的垃圾、報紙,姚落網被法院裁定收押。
法院以姚僅因一時找不到小孩心情不佳,為發洩情緒就隨機朝餐廳縱火,釀成公共危害,依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判他一年十月。餐廳業者再對姚提民事損害賠償,從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都不能營業,連同冷凍櫃、地板、電源修復、音響、監視器及食材等,加上一週無法營業損失九十萬元,對姚求償一百五十六萬五千八百零三元。
姚男則說,他對刑事沒意見,但認為餐廳求償過高,實際應沒這麼多,也爭執保險理賠、機台折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