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閱卷權被限制 林秉樞抗告成功 高嘉瑜批荒謬

高院表示撤銷發回裁定 並無表示應同意讓犯罪者重製全部卷證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林秉樞被控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等,被依傷害等八罪嫌起訴,由新北地院審理中。他不滿法院裁定限制其閱卷權,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裁定未說明限制閱卷的標準及法律依據,影響律師辯護權利,抗告有理,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

對此,高嘉瑜七日委託律師發表聲明,表示高院同意讓犯罪者藉由重製證據名義取回犯罪成果的裁定,對社會荒謬、對被害人殘酷到不可思議。

對於高嘉瑜指竟同意讓林秉樞取回「犯罪成果」一事。高院晚間表示,此有誤會,撤銷發回的裁定,並無表示此件應同意讓犯罪者重製全部卷證,而是應由新北地院補充及說明理由。

新北地院審理本案採不公開審理,林秉樞日前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重製全部卷宗及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全部證物,但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關於林男被扣押錄音筆內電磁紀錄部分,宜由律師釋明與本案相關、需要檢閱的檔案為何,在準備程序以開示證據的方式供檢閱。

關於卷宗部分則區分為三類,包括可交由律師重製的卷宗;與本案有關可供律師在準備程序時檢閱、但不可重製的卷宗;與本案無關,僅告知要旨,不予提示等。林男不服,認為法院不應限制其閱卷權,向高院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刑事被告有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此為其防禦、答辯所必要的基本權利,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包括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

高院認為,林男的律師聲請重製檢察官移送至法院的全部卷證,在未違反國家安全、機密事項、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性侵害、兒童、少年或其他應保密事項等規定下,原則不應限制律師閱卷權,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地院更裁。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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