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2大過免職 憲法法庭:合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連續遭懲處,功過相抵後達兩大過門檻,被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免職。徐員不服,質疑行政機關無權免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二十四日做出憲判字第十號判決,判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或結果,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與社會秩序,一旦消極怠惰,或濫用違法手段,人民就可能遭受立即危害。一般公務人員則在行政階層體系下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通常須受行政組織指揮監督與審核,與警察人員明顯不同。

憲法法庭指出,考量警消業務性質特殊,及時汰除違紀已達兩大過的警消,具有追求重大公益目的,以保護人民,因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的一年內累計滿二大過免職規定「合憲」。

憲法法庭表示,行政機關最貼近第一線的警消人員,最了解同仁表現,適合做成第一次的獎懲審查,再由司法機關做為救濟機關,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人事權,因此行政免職的規定並未違憲。

大法官說,為避免惡意操縱考核累積達兩大過的要件而予以免職的可能,相關機關應研議適當辦法,主管機關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也應於瀕臨兩大過前提醒。

且在獎懲相抵達兩大過的免職處分前,對於應該給予的獎勵但尚未辦理的部分,先予辦理,在沒有其他得予獎勵的事實時,才能免職。

民國一0三年徐員在職時,被消防局認定有浮報補休、虛偽病假、無故未參加訓練等多項違失,記兩支大過、六支小過、六支申誡,功過相抵後達兩大過門檻,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核予免職。徐員不服,主張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要全年度兩大過,考績評列丁等,才能免職,但警察人事條例卻只要兩大過,無須等到年底功過相抵,就可逕予免職。警消免職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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