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時數做假 翁茂鍾2審改判1年10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社會勞動做假案卅日宣判,台南高分院以原審引用法條有誤,撤銷改判,翁男的行為造成社會對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依偽造文書罪判他一年十個月;包庇做假的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判一年半,考量楊自始坦承且有悔意,給予緩刑四年並向國庫支付四十萬元。全案檢察官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改判較輕理由為法條引用不同,原審依刑度較重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論處,二審則用刑度較輕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量刑。

富商翁茂鍾因涉及司法圈醜聞而備受矚目,十年前,翁因炒股案等被台北地院判刑一年,台北地檢署囑託台南地檢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並於二0一二年九月執行完畢。但事後高檢署和台南地檢署重新檢視該案時,發現翁循不詳管道以鄰近佳和公司之官田分駐所作為執行機構,並做假完成兩千一百多個小時社會勞動,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收押五個月。

由於翁身分特殊,事先媒合翁的執行機構整個過程也令外界感覺很怪,執行期間更有多名高階檢警前往關心翁,備受關注,起訴檢察官不但押了翁男,甚至還簽出另案要追查是否有檢警系統涉及不法。

翁茂鍾和楊博賢兩人皆當庭認罪,惟蒞庭檢察官認為翁未交代完整犯罪過程,並非誠心認罪,從重請求刑判處二年以上之刑。最後,台南地院判翁二年二個月、楊判一年十個月;楊有緩刑五年並向國庫支付五十萬元,翁未緩刑。

案經上訴二審,兩人均減輕刑度,楊博賢仍給予緩刑,翁茂鍾在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才認罪,其利用人脈關係逃避刑罰執行,嚴重破壞國家刑罰執行之公正性,還是未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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