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橫山裹屍案主嫌 二審改判十六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橫山鄉台三線前年驚傳棉被裹屍案,男子徐志明與彭姓男子有債務糾紛,竟糾眾將彭男痛毆砍殺,致其傷重不治,眾人以棉被裹屍棄屍在他的汽車後座。一審依共同傷害致死等罪將徐男判刑十八年,台灣高等法院三十日改判十六年。

同案被告部分,高院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將湯明宗判刑八年六月、彭國安九年、官有倫八年、鄭緯志一年四月,劉男因死亡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徐男與彭男有二百萬元的詐欺案贓款分配糾紛,徐男因此遭彭男以暴力討債,彭男又將徐男的進口轎車典當三十萬元花用,致徐男陷入債務信用危機,心生怨恨。

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徐男找來湯、彭、鄭等人,在其叔叔官有倫位在芎林鄉的鐵皮屋內,逼問彭男如何處理車輛被典當事宜,由湯男持電擊棒電擊彭男,徐男則徒手毆打,並持槍托及刀柄敲擊彭男頭部,再持刀刺殺其腿部。

共犯彭國安又持板凳敲擊彭男背部、腳踹頭部,彭男身受重傷、大量出血,倒在地上痛苦呻吟。官男見狀,要求徐男帶走被害人。徐男等人隨後開車到彭家搜刮被害人家的音響、喇叭、電動工具等物品欲變賣。

次日中午徐男等人開車行經橫山鄉台三線,轉身欲探知彭男有無氣息時,不慎自撞分隔島肇事。眾人隨即將彭男遺體以棉被包裹,棄置於車後座後逃逸。

一審新竹地院審酌被告等人不知尊重他人身體、生命,惡性重大,也未達成和解及賠償,依非法持有手槍、共同傷害致死、攜帶兇器強盜罪將主嫌徐男判刑十八年。

二審高院認為相關行為不屬強盜罪,改依妨害自由、非法持有手槍、共同傷害致死將徐男判刑十六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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