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正常使用冷氣卻吹壞 房客不必賠

東區張先生問:我離家唸大學,在學校附近租小套房居住,最近天氣炎熱,我星期六、日在家中唸書準備期末考,冷氣吹了一整天突然就壞了。我通知房東幫我修理,沒想到房東說他冷氣買沒多久,是我吹太久被我吹壞了,非但要我自己修,而且一直說要我賠償,我們吵了起來,房東就說要到法院告我毀損罪,請問我如果不修理、不賠償,有可能會構成毀損罪嗎?

答:刑法毀損罪的處罰,以行為人故意為要件,不處罰過失行為,張先生使用冷氣,除非故意去敲打、潑灑化學溶液或使用他法,使冷氣失去全部或一部的效用,因而造成損壞,否則單純使用冷氣,就算發生損害,也不可能構成刑法毀損罪,與張先生是否應負修理、賠償責任無關。

其次,房屋的租賃房東不單出租建築物的本體,尚包括建築物裏面的設備,本案的冷氣即包括在內。所以房東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負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的義務。換言之,張先生的房東有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冷氣的正常使用狀態,以使張先生合於居住使用目的。但張先生在使用租賃物時,也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負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如果違反上揭義務,因而造成租賃物的損害,也是應負賠償責任的。

本件主要的重點在於,張先生使用冷氣的方式,是否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的方法?及是否依冷氣一般使用的方法為使用?如為肯定,卻發生冷氣損壞的結果,張先生是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造雙方租賃契約的約定,房東提供冷氣供房客張先生使用,張先生單純使用冷氣沒有違反約定。再於天氣炎熱時,將冷氣全天候開放,亦屬冷氣正常之運作方式,縱然事後冷氣發生損害的結果,若無證據顯示可歸咎於張先生,則理應由房東負修繕義務。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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