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最高法院新判決放寬對電信詐欺既遂認定標準

東區王先生問:今年年初我遭到電信詐欺,匯款一萬元到詐騙集團提供人頭帳戶中,後來經親友及時提醒,趕緊透過反詐騙專線報案,並且凍結人頭帳戶,因此把匯出的錢追了回來。後來,警察跟我說檢警已追查出幕後的詐騙集團。請問,如果詐騙集團並沒有透過人頭帳戶取得我的匯款,則其詐欺犯行究竟是既遂還是未遂?

答:王先生提出的問題,以我國刑法學說為基礎來探討的話,可能會發生爭論,因為一般的看法會認為,犯罪行為人需要透過行使詐術,取得被害人處分的財物,才會成立詐欺既遂。

不過,近來最高法院有一則判決(一一0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七號判決),放寬了對於電信詐欺集團成立詐欺既遂罪的標準。該判決的見解認為「…以現行電信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行為人為避免犯罪易被發覺並特意造成資金流向斷點,往往使用人頭帳戶之方式,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人頭帳戶中,因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均為犯罪行為人所掌握,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至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金融機關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項時止,犯罪行為人處於隨時得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狀態,顯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於被害人將財物匯至人頭帳戶內時,即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被警示、凍結,犯罪行為人未能或不及領取反而成為未遂犯(至是否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則另當別論)…。」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這則判決認為,在電信詐欺集團透過人頭帳戶詐騙被害人的案例類型,當被害人將金錢匯入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既具備對人頭帳戶內金錢的管領力,即屬已經取得人頭帳戶內之金錢,而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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