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次酒駕 公共危險罪累犯判14個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做粗工的陳姓男子,第十三次酒後開車上路並與人擦撞,酒測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台南地方法院認為他是公共危險罪累犯,加重判刑一年兩個月。

陳姓男子曾經有過十二次酒駕紀錄,最近的一次是在二0一九年間被判刑一年確定,並於二0二一年七月間執行完畢。今年四月廿八日下午五點開始在安南區一家檳榔攤喝酒,直到當天晚上七點左右,他帶著酒意開著自小客貨車上路,行經安南區安和路三段與安和路三段一一五巷之交岔路口時,不慎與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陳男身上散發濃濃酒味,乃於同日七點八分許對陳作吐氣酒精含量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三六毫克,將他移送法辦。陳男坦承酒駕。

法官發現,這次是陳男第十三次酒駕,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且顯見其無法從中記取教訓,自應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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