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父未養子 子可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北區吳小姐問:我因為父母離異,從小就由媽媽獨自扶養長大,對生父並無深刻印象。卻於日前收到法院寄來的文件,才知道生父提告要求我每月給付近二萬元的扶養費,公文內容還排了調解日期要求雙方出席。我覺得生父的要求不合理,請問可以不要理會嗎?

答: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扶養等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應先經調解。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為此,本件程序上確屬強制調解事件,法院逕行排定調解期日,於法並無違誤。

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亦即若讀者之生父於讀者年幼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吳小姐得按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輕重,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生父之扶養義務,惟該等權利需由負扶養義務人即讀者吳小姐提出請求及相關證據佐證,由法院就待證事實進行調查後,才能依法裁定。

因此,吳小姐如有相關主張及證據,一定要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其情,切莫置之不理,才不會因為一造辯論逕受不利之裁判。

另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等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就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也就是說如果吳小姐與生父就本件扶養爭議有協商空間,或雙方就吳小姐所稱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並不爭執者,均有機會透過調解程序簡化處理本件爭議,爰提供吳小姐作為衡量是否出席調解程序時之參考。

(作者∕李合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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