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46死 縱火婦一審無期

高雄城中城去年十月十四日大火造成四十六死四十一傷,主嫌黃格格被高雄地院判處無期徒刑。(記者蔣謙正翻攝)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城中城去年十月十四日大火,造成四十六死四十一傷,高雄地院考量主嫌黃格格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因無殺人動機,不構成檢方認定殺人罪,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等罪情節嚴重,五日判黃無期徒刑。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重大傷亡,高雄地檢署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高雄地方法院五日上午十時宣判,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城中城罹難住戶家屬聆判後,當庭淚崩大喊「為什麼不是判死刑」?

承審法官宣布判決後當庭表示,合議庭主要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鑑識報告等證據,認定起火點為黃格格長期使用空間的沙發椅墊上,且證據顯示她是最後一個離開的人,據此認為黃格格因懷疑男友和前女友舊情復燃,在吃醋喝悶酒後,想藉點火讓男友難堪,並將驅蚊用淨香灰燼倒在沙發椅墊點火,進而導致濃煙迅速上竄,釀成嚴重死傷。

法官指出,依檢方提出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且社區住戶距離起火點二十公尺以上,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仍不構成檢方起訴的殺人罪,據此改依刑法第一七三條公共危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以及過失致死罪量刑,並以罪行較重的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考量,放火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黃格格為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當時男友使用家具,導致火勢延燒整棟大樓釀四十六人罹難,致被害家屬深感痛苦,屬放火罪最嚴重情形,據此依放火罪最重的無期徒刑量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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