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新冠疫情中 藥師執業工作權保障亟待改善

這波疫情期間許多藥師協助送藥,但勞動權益也應受到保障。(本報資料照)

■王冠斌

猶記得在四月時,每日新冠肺炎確診人數高達七萬、八萬往上加,每個國人心情也七下八下,深怕也遭感染確診;即使在多數國人都打了疫苗下,對於確診的恐懼,恐怕此時國人仍心有感觸。

這波疫情高峰期間,除了醫師及護理人員承受內外壓力,對於居家照顧送藥的藥師而言,也是除了使命感之外工作上的心裡壓力。每一位藥師,不管是駐守醫院、診所、社區衛生局、或是藥局等,大家最大的共同回憶,就是送藥時,如果被感染、交通事故,他的工作保護及身份上,國家、企業主,給他的保障是什麼?恐怕至今也沒有答案。

由於藥師的執業,如勞基法上之僱傭關係外,也因《藥師法》、《藥事法》及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藥師身份等而有其規定。近期藥師所處工作條件,雖然工作待遇相較以往為優,但工作負擔及法律責任,尤其在刑責上的苛責及民事上的賠償,反而比以往更為嚴峻,就以現在大家常提的性價比來說,也不成比例。

這幾年來,處理眾多的勞資爭議中,對於醫護人員所面對的問題,基本上都差不多,大概現象如下:

首先,人力短缺下引伸問題。包括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或換補休(未休完,亦未補發薪資,視為放棄);為因應勞動檢查或評鑑,而製作不實的出勤記錄。

其次,薪資報酬未盡合理。其一,不同部門,平均待遇未盡合理分配,更遑論同部門。其二,工作負荷,不同醫療事業及單位,健全與否,工作負荷不一,職業疾病產生的職業災害或職業疾病,雖然同酬,但工作負荷相差甚鉅。

這次執業藥師協助國家發放口罩、快篩及近期的居家隔離等,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及條件,也讓人身心俱疲,除了使命外,但所產生的工作權保障,並未受到法律上的保障及身份上的定位,舉例如下:

其一,送藥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受到感染、或受到暴力行為時,是否為職災?問題產生困境包括,就現行法律角度來看,多數藥師是受僱藥局之受僱員工,自應視為職災?如果是,藥局承擔這重大的損失,國家有無補償或賠償規範?另按勞基法上所謂之職災,應以其職業上之原因為前提,但受僱藥師,目前的行為(送藥之行為),是否為原有之受僱上之工作內容?應該不是的,如果不是,又何來職災?難不成是,政府委任藥師從事公務行為之延伸,而視為準公務行為,是否受有保護?目前個人未見有何具體措施。

再者,藥局藥師,由雇主指派協助,致有職業上之災害(無論是否成立職災),藥局之損失,政府有無代償措施或填補損害?如無,當藥局無法承受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時,豈不造成另一個勞資爭議及社會問題,這對於為國家奔波的藥局及藥師,恐是無法承受之錐心之痛。而此部分,也如大台南藥劑生公會理事長李年豐更表示語重心長,也是眾多先進及會員一直反映的共同問題,期待能有積極及保護會員福祉之具體措施。

適逢疫情緩解的八月,而接下來的九月及十月,世界各國又要擔心BA.4、BA.5及BA.2.75在未來的發展所造成的國民健康影響,盼望勞動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能正視為國家及國民努力的這群人,預作準備;也更應理解,仍有為數眾多不為人知也為這波疫情努力的不同工作領域的勞動工作者,他們的工作保障,也應同等被正視,因為,他們都是家裡每個人心中的一塊肉,缺一不可。

(作者為勞動主管機關及法院勞動獨任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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