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之條件

新化區林小姐問:本人於子女襁褓中即離婚,並約定由我擔任孩子的監護權人,迄今已近六年,惟前夫對子女未曾撫育、探視,於子女之成長過程並無任何參與。請問,我可以變更小孩子姓氏,從母姓嗎?

 

答: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關於子女之姓氏,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父姓或母姓。所以,即使離婚後單獨行使監護權的一方,也是無法直接幫小孩改姓的,而係仍需要取得另一方同意,始能至戶政事務所為子女改姓。

惟因應情事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及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此即為民法第一0五九條第五項所規定,於有「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林小姐若無法取得前夫為子女改姓之書面合意,可改採檢附相關事證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

司法實務上一般會審酌未成年子女係由何人擔任長期照顧者?又,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已有相當期日未關心聞問?甚未定期給付扶養費?父子關係疏離?父親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等情事。再者,未成年子女保有其父姓氏,將使林小姐之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且未成年子女在上開家庭環境下成長,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生母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而形成其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故為避免因姓氏產生隔閡,滿足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需求,進而形塑渠等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之重要利益,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有必要宣告變更其姓氏為母姓。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