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誤殺拒檢車乘客 檢認合法用槍不起訴

中央社/新北二十三日電

新北市潘姓員警去年四月臨檢時遭拒檢車輛衝撞,開槍意外擊斃車上女乘客。死者的家屬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殺人罪,新北地檢署認為當時情況急迫,警方合法用槍,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表示,林姓女子去年四月晚間開車載送另一名林姓女子從新莊前往林口找朋友,行經新莊區中港東路與中港三橋口時遇警方酒駕路檢。警方清查車號發現柯姓車主是詐欺通緝犯,要求駕駛下車受檢。

林女因無照駕駛且車內有毒品,她便加速衝撞前方停等紅燈的小貨車並迅速倒車,輾壓到潘姓員警左腳踝,潘姓員警見狀取出警槍並喝令停車,但仍遭林女開車衝撞。

潘姓員警被撞臥趴在車輛引擎蓋上遭拖行,隨即擊發第一槍打中儀表板,約一秒後再朝車輛左前輪、引擎部位射擊第二槍,意外擊中坐在副駕駛座乘客左胸。駕駛林女開車送傷者到林口長庚醫院急診室後改搭計程車逃離現場,傷者經急救傷重不治。

事發後,死者的家屬質疑警方執法過當,指警方直接朝擋風玻璃開槍,顯有殺人故意而提告;潘姓員警在偵查中表示,他站在車輛前方舉槍喝令停車後,車輛仍朝他衝撞,第二槍是想射擊輪胎或引擎,但因車輛在移動中,才會射到左前車窗,沒殺人故意。

檢方表示,第二槍是否符合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是關鍵。

檢方指出,潘姓員警取槍並喝令停車,林女仍加速衝撞,當時雙方距離很近,林女此舉已危害潘姓員警生命與身體安全;且當下還有其他員警與民眾在場,因此認定潘姓員警開槍是基於維護自身與其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符合急迫需要。

檢方表示,潘姓員警因遭衝撞後身體移位及槍枝射擊後座力影響等因素造成彈道偏移,為攔阻林女駕駛車輛危害公眾,朝車輛左前輪、引擎部位射擊,未踰越必要程度。

對於死者的家屬指控潘姓員警朝擋風玻璃開槍有殺人故意,檢方指出,潘姓員警與死者素不相識,僅因執行勤務時要攔停車輛調查;且死者坐在副駕位置,非開車衝撞的駕駛,與潘姓員警沒重大仇恨,沒有殺人理由。另依據彈道重建,難認定潘姓員警是刻意朝死者射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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