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挺基層!合法使用警械 記載工作紀錄簿即可 打官司可申請補助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為鼓勵員警正確、合法使用槍械,減輕執勤負擔,警政署昨(二十五)日表示,自即日起員警執勤使用槍械,如僅係單純對空鳴槍、未造成傷亡或財損之案件,不需要再寫報告。警政署更強調,只要因公涉及訴訟,都會以公務預算協助聘請律師,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後若每一審級有預算不足的部分,可向警政署申請補助,原則上不會讓警員付錢。
台南二名警察殉職案,引發警察是否能大膽、正確使用槍械執法的討論。警政署宣布,即日起執勤使用槍械,如僅係單純對空鳴槍、未造成傷亡或財損等的合法使用警械案件,將經過情形詳載於工作紀錄簿以代替書面職務報告。
警政署指出,警察人員因職務特性,依法執行取締、干涉、拘提、逮捕等工作,時有因公涉訟情事,各機關遇有同仁因公涉訟,即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組成審查小組,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偵查、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程序、審級均得申請補助,以直轄市警察局而言,每案每一程序最高得補助八萬元,均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 各警察機關自一0三年迄今於預算內辦理因公涉訟輔助計有二百九十四件、四百八十六人次,總計補助二千六百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元。
但如各機關訴訟費不足或延聘律師費超過規定標準,可再報請警政署「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審議補助。該委員會自一0五年成立迄今,已核定補助六十五案,補助金額七百五十六萬七千三百元。以台北市政府警察警員張景義於一0二年八月十三日執行勤務依法使用槍械案,涉訟期間長達五年,其延聘律師的費用,除該局公務預算補助十二萬元外,警政署也於第一、二審補助十六萬元、第三審補助五萬元,共計二十一萬元。
警政署強調,將持續督請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並對於員警因公涉訟案件,積極聘請律師協助訴訟,警察人員不會孤獨面對司法纏訟,警政署會作基層同仁後盾,捍衛員警執法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