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程序 可免訟累

新營區王先生問:我因為生意上的貨款糾紛,被上游廠商告詐欺。檢察官開庭時問雙方是否願意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紛爭,我雖然願意與對方調解,但是又覺得去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不夠方便,檢察官聽了我的意見之後,告訴我偵查中也可以移付法院調解,不過我沒有聽過這個調解管道。請問我的案件適合移付法院調解嗎?

答:日前台南地檢署與台南地方法院就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的程序,透過討論已形成新的共識。在此為王先生簡介如下。

這裡先說原來的作法,首先是案件類型,得移付法院調解的案件包括,(一)限於當事人未經羈押或在監執行中之案件;(二)當事人如係未成年,則須雙法定代理人到場或獲其委任(需檢附民事委任狀);(三)告訴乃論之罪;(四)非告訴乃論之罪之過失致死、侵占、業務侵占、小額買賣詐欺。接下來是移付調解的方式,可以當庭移付調解,也可用函文移付調解;再其次是受理時間,在當庭移付調解的情形,受理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四時。

現在最新的做法則是自今年九月一日起,(一)對於函文移付調解的案件,不再限制案由,只要是當事人間關於賠償的爭議均可移付調解,至於當庭移付調解的案件仍維持舊制;(二)受理時間則延長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二十分與下午二時至四時。

調解是告訴人與被告雙方透過訴訟外管道,謀求共識的過程,期能透過調解,減少雙方訟累,也讓司法機關能將資源利用在更為重大的案件上。依據相關規定,王先生的案件相當適合移付法院調解,可以當庭向檢察官表示願意立刻進入調解程序,或請檢察官函送法院另定日期進行調解。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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