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沼等人金鼎結構債案更二審判無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夫婦等三人,被控為減少金鼎投信出清結構債損失,先由家族投信公司買斷,再由金鼎證券買回結構債,造成金鼎證損失一億餘元。高院更二審認為事證不足,二十九日將三人改判無罪。

無罪理由指出,金管會三大鐵律中「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等,明顯悖於投資常規、國際慣例,也與公司法規定不合,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導,且張男等所為經專業經理人評估,未悖於交易常規,尚屬合理商業判斷,難認違背職務。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美國發生聯合投信贖回潮,金管會為消弭風險危機,要求各投信公司募集的債券型基金,須於九十四年底以前全數出清,若有損失,由各投信大股東自行吸收。

檢方起訴指出,民國九十四年初,張平沼將金鼎投信公司經理的結構債出清,但一次出清恐造成五、六億元虧損,為減少損失,他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其家族、包括競遠等五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違法買回。

當時的金鼎證董事長陳淑珠,明知競遠等五投資公司資力不足,且結構債面額八十五點六億元,實際價值遠低於面額,仍然指示房冠寶以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使金鼎證損失一億餘元。

高院審理後,一0三年七月間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將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各判七年半、八年半,前金鼎證券副總房冠寶,也因協助買賣結構債判刑八年四月。更一審、更二審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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