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之子、長榮副教授性侵女同志案 二審改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監委之子、私立長榮大學蔡姓副教授被控性侵女同志得逞判刑3年半,經上訴,台南高分院30日宣判,法官認為全案僅被害人單方指控,無其他證據補強佐證,以證據不足改判無罪。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梁家瑜說,會再上訴。

被害人指控,2017年5月間在網路PTT看到蔡男以「台南大叔」名義貼文徵友,她留言連繫後認識蔡男,當了2個月的網友;同年7月底首次碰面聊投資,而第二次相約見面聊到凌晨,蔡男即藉故說要跟她回家繼續聊,她認為蔡男是副教授又是基督徒,且已知她是女同志,應無安全顧慮,不料,竟趁她睡覺時潛入房間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提出醫院診斷證明、人證及遭性侵後兩人對話簡訊佐證,告上法庭。

蔡男否認犯行,並指稱2017年為找女友而上網貼文,被害人回應留言,雙方於同年5月底開始見面並交往,6月學校放暑假,兩人天天膩在女方住處,幾乎是同居狀態,直到女方前伴侶在同年8月闖入住處,始知被害人是女同志,最後兩人分手。蔡男強調,交往期間雙方約會足跡遍布台南各大餐廳、百貨公司及電影院,期間更發生10多次性關係。由於蔡男的父親是監察委員,爆發性侵案後引發各界議論。

二審認為,被害人單方指控,其證詞仍須有其他證據補強佐證,多名證人也是聽聞被害人傳述,而非其親身經歷、見聞,屬傳聞證言,不能作為補強證據。至於被害人所受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可能受同性戀問題因素影響,則其成因究竟為何,尚難率斷,且未必與本案有關連。縱蔡男坦承有與被害人3次性交行為,事後被害人以蔡男所為係違反其意願而提告,經檢察官認此3次性交行為,無法證明蔡男係違背女方意願,做出不起訴處分,則蔡男在電話中所稱內容,無法排除係在說明與被害人為合意性交之行為,自難以認定係蔡男坦承有對被害人「指姦」行為。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或不足作為補強證據,或其證明力無法補強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使法院達確信之程度,自不能以強制性交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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