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死囚打官司 求總統特赦遭駁

北高行指赦免或減刑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 非司法審查範圍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黃麟凱等十三名死囚向總統請求赦免,未獲回應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總統核准特赦或減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赦免或減刑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不是司法審查的範圍,裁定駁回請求。可抗告。

聯合請求赦免的死囚包括黃麟凱、施智元、郭旗山、陳文魁、劉華崑、張嘉瑤、沈歧武、林旺仁、張人堡、王鴻偉、黃富康、鄭武松、林于如、陳昱安等十四人。陳男因在獄中身亡,行政法院另案裁定駁回。

黃男等十三人主張,公政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而總統有通知請求赦免者准駁的義務,才能合乎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的意旨。

委任律師指出,依過去大法官解釋,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應有獲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總統若怠於准駁人民請求赦免,人民有權透過司法審查獲得救濟。

律師也表示,其中七人患有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依公政公約規定法院不得判處死刑,總統更應行使赦免權,才合乎國際人權規範。

行政法院認為,總統是否行使特赦、減刑的職權並非法律爭議,且依公政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雖可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但僅是「促使」總統發動職權,不代表要有一定作為。

裁定指出,黃男等十三人向總統請求減刑或赦免,至今未獲准駁回應,不是應受司法審查的法律爭議事項,因此裁定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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