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不容許中火放寬10%生煤用量

中火得有百分之十增量。台中市政府強調,請尊重地方自治。(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用量即將超過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的一年一一0四萬公噸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卻在此時函文市府,依據十八年前制定的管理辦法,告知中火得有百分之十增量。台中市政府強調,「環保標準理應更嚴格,不應放寬開倒車」,中央不應再為台電護航,請尊重地方自治。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依據十八年前制訂的《固定汙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告知中火許可證操作得有百分之十容許值,然而,法規理應與時俱進,符合時代潮流,台中市議會四年前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已明確要求中火減煤四成,年生煤用量應減至一一0四萬公噸。
 環保局說明,自治條例明文規定以「生煤使用量」計算,中火應減煤四成。市府以中火設廠營運以來,最高一0三年使用量一八三九萬公噸計算,四年內需減至一一0四萬公噸,台電卻以許可證核可量二一0 0萬噸減四成,於法不符,也違背減煤初衷。
 環保局重申,中火為台中第一大固定汙染源,中央以一紙函文,就讓中火「得」有百分之十的誤差增量,增加超過百萬噸生煤,相當等於火力全開二十五天,為了人民健康,市府絕不容許。